[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790J/2023-0002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王场镇 [ 发文字号 ] 王场府发〔2023〕69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科室

为做好我镇202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工作通知〔2023117)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三是坚持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原则。

二、参保对象和目标

(一)参保对象。

1. 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渝高校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除外)。

2. 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3.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在石柱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二)参保目标。

按照我最近几年实际完成的参保人数和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结合各社区)实际情况,明确各社区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任务(见附件1),参保任务完成率达98%以上。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户等8类困难人群参保率达100%

三、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集中参保缴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202312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411日起计算。

(二)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收期后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202411日至2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3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24年底。

(三)中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1. 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城乡低收入人口在202471日至12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县级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脱贫人口在202471日至12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即保。

2. 除城乡低收入人口外,在202471日至20241231日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24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3.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1日至1231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31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 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 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3. 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档380/·年、二档755/·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年、二档725/·年。各级财政补助暂定为640/人。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资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17类困难群众按照现有政策标准给予参保补贴(见附件2)。

五、实施步骤

集中征缴阶段(202310月底至202312月底)

城乡居民。一是2023年以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人可以通“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重庆税务电子税务局、支付宝搜索“社保缴费”、渝快办、农村商业银行APP、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前往乡(街道)社保服务中心、村社、石柱税务办税服务厅等线下征收点进行缴费。二是新参保的,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后,通过以上渠道进行缴费。

特殊人群。一是享受部分资助参保的,可通过以上缴费渠道缴纳个人应承担费款,其余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享受全额资助参保的,由所在乡镇社保中心通过“社保代收客户端”统一进行零申报,应缴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二是因动态新增为资助参保对象或信息录入滞后等原因导致困难群众全额缴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后资助。

征收期内出现符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9)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防止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圆满完成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镇党委、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王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明月同志担任,各驻村领导、各村(社区)支部书记、社保所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保所,由刘敏同志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征收工作

)拓宽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一是各村(社区)要加大居民医保集中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短信、微信网格群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组织驻村干部、村(社区)两委、村(社区)组干部、社区志愿者进村入户,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二是镇卫生院及其他民营定点医疗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资料,在群众就医住院时引导其自助缴费。

)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镇社保所、村(社区)要加强现金征缴风险管理,积极宣传引导缴费人采用掌上办等非现金缴费方式,严格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要求,落实双限报解、缴费信息公示、现金收缴凭证制度、入库解缴制度、征缴台账制度等相关制度,定期对征收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筹资过程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防截留、挪用筹资基金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筹资工作廉洁、高效。

()精心组织,严格压实责任各村(社区)是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名册填报、资料整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在缴费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到定目标、定人员、定进度、定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突击确保本辖区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不得截留、挪用参保资金,严禁漏缴错报特殊困难群体做到资助参保一个不漏,保证100%参保。

)确保落实,强化督查通报镇社保所要加强统筹调度,建立进度报告制度,从2023116日起实“一周一通报镇社保所适时跟进督查、按期通报,对措施不力、操作不规范、进度迟缓的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纳入各社区)年度实绩考核和比拼指标

附件:1.王场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分解表

2.石柱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

象及标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人民政府

20231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王场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序号

社区)名称

参保任务数

1

太和社区

4813

2

双龙村

2256

3

石溪村

2707

4

大坝村

1204

5

蛟鱼村

1504

6

秦家村

902

7

双星村

1655

8

总计

15041

附件2






石柱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单位:元

编号

人员认定部门

资助对象

参保档次

缴费标准

资助标准

自付标准

1

县卫生健康委

计生残抚(特扶)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一档

380

380

0

二档

755

380

375

2

计生优抚(奖扶)对象

一档

380

304

76

二档

755

304

451

3

县残联

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一档

380

266

114

二档

755

380

375

4

未享受其他参保资助的农村三、四级残疾人

一档

380

190

190

二档

755

190

565

5

县乡村振兴局

返贫致贫人口

一档

380

266

114

二档

755

380

375

6

脱贫不稳定户

一档

380

266

114

二档

755

380

375

7

边缘易致贫户

一档

380

266

114

二档

755

380

375

8

突发严重困难户

一档

380

266

114

二档

755

380

375

9

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对象

一档

380

342

38

二档

755

380

375

10

特困人员

一档

380

380

0

二档

755

380

375

11

城乡孤儿

一档

380

380

0

二档

755

380

375

12

低保边缘户

一档

380

266

114

二档

755

380

375

1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档

380

380

0

二档

755

380

375

14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一档

380

380

0

二档

755

380

375

15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

二档

755

755

0

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王场镇党政办公室                   2023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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